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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试行)(节选)第三条 党内监视的重点工具是党的各级向导机关和向导干部,特殊是各级向导班子主要认真人。 第四条 党内监视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蹊径、目的、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议及事情安排的情形; (二)遵守宪法、执法,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形;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形; (四)包管党员权力的情形;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划定的情形; (六)亲近联系群众,实现、维护、生长人民群众基础利益的情形; (七)清廉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形。 第五条 党内监视要与党外监视相连系。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向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准确看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置惩罚,对下级党组织和向导干部实验监视,实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对主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催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置惩罚。 第二十六条 凡向党组织揭发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诉损害自己正当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凭证有关划定实时视察处置惩罚。党员署真实姓名揭发的,应当视情形将处置惩罚效果见告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四十二条 勉励、支持、;さ匙橹偷吃毕虻几刹俊⒌吃薄⒌车拇泶蠡岽碓诘衬诩嗍又惺┱蛊鹁⒆饔。对署真实姓名反应问题或揭发、控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职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揭发、控诉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攻击抨击监视者的,对以监视为名侮辱、离间、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视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置惩罚。 |